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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11-01 23:15
〔即時新聞/綜合報導〕上下班有時沒打到卡,並不是什麼稀奇的事。不過在《mobile01》有一名網友表示,公司規定沒打卡「視為」沒上班,嗆沒打卡但提出證據證明當天有上班的員工,「去查看看,視為兩個字的意思?」該文遭到網友嘲諷,「下班不打卡視為未下班,要算加班費!」發文網友表示,公司規定「一定要打卡,不然就視為沒上班」,但有員工會拿監視器畫面或會議紀錄來證明當天有上班,發文網友怒嗆,「要不要去查一下,視為兩個字如何解釋?視為,就是代表不容許你舉證推翻」,表示「沒打卡就是你沒上班」,「拿再多你有上班的證據都是沒用」。根據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」第21條,「簽到簿、出勤卡、刷卡機、門禁卡、生物特徵辨識系統、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」都可以用以載明出勤紀錄,不僅限於打卡機。臉書「勞動台北」也指出,「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前段規定,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因此出勤紀錄是法律課予雇主的義務,不應該將責任轉嫁到勞工身上,不得因此扣薪,若雇主片面扣薪可能會涉及違反薪資未全額給付。」網友提醒發文網友,「制度是死的,但人是活的,做人事相關工作應熟讀勞基法規,而非公司規定,因為規定若違法便是無效」,並表示「只要有勞動紀錄可佐證,就不能以曠職論」。還有網友揶揄「樓主的公司好棒,有打卡就是有上班,打完睡覺去」,有網友勸「身為資方不要為了那點小事計較,不就是忘刷而已嘛!又不是真的沒來上班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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